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工作流程,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履行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数额不低于3。监事会设监事长1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基金会主要发起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保守基金会秘密。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理事、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有关专家顾问等列席参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十三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