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支部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推动党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基金会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党支部在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宣传政策、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党支部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二章 党支部班子建设
第六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原则上由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基金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提请党建工作主管部门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支部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支部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八条 党支部一班人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九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调动党员积极性。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十条 党支部一班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四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基金会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基金会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基金会党员除参加上级党支部教育培训活动外,学习教育每年不少于16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24学时,缺席人员应补学或补课。
第四章 党支部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党支部要求,按时有序落实党员“三会一课”制度(即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教育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确保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基金会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支部阵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有标识,有党旗,有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党员活动场所,保证党支部活动基本需要,适时配备基础电教设备。
第二十五条 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有专人负责通信、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支部活动,与基金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引导和监督基金会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贴近群众需求开展党支部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例如,可开展“七一”系列纪念活动。每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前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以党内评比表彰、专题组织(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发展党员、新党员入党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党的基本知识竞赛、党员电化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扶贫济困帮扶慰问、便民服务、义务劳动、参观革命纪念地等为主要内容的纪念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作用,落实“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和全程作用”要求。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以及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党群工作一体化”模式,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修订,经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