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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05

辽民发〔2009〕14号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近三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不参加年检或有年检不合格记录的;

(三)自评结果达不到1A级的;

(四)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市、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的标准和规则,监督评估的过程,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采用评估认定的结果。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均应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由民政部门聘请。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有较高声誉。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结果和评估结果报送本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和2A等级的评定和3A等级的初审。各市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2A和3A等级的评定,并负责所属县(区)社会组织3A等级的评定。各市、县(区)社会组织4A、5A等级的评定由本级评估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各市汇总统一向省评估委员会申报,由省评估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二)接收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调查问卷和初评;

(四)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五)受理评估结果异议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登记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四)执行评估委员会部署的其它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采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被评估单位应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评估采取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并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评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通过自评认为达到A级标准的,可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申请A级评定;

(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以参加评估的,报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经审查,社会组织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四)评估小组通过向参评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六)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为1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向参评单位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由省民政厅统一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位评估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评估结果须有2/3以上评估委员出席并超过出席的评估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加评估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的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1A级)、AA(2A级)、AAA(3A级)、AAAA(4A级)、AAAAA(5A级)。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辽宁省)+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科学的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如有违规行为由民政部门取消其评估委员、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经评估委员会查实后,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降低或取消被评估单位的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估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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