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理事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可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命名,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命名。

第五条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用全称。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维续授权。

第七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制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纳入年报年检内容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基金会授权可以代表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必须缴入基金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