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设机构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内设机构指秘书处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如人事部、宣传部、财务部、项目部、募集部等。
第三条 各内设机构根据其职能,具体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或执行业务活动计划。
第四条 各内设机构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章 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业务线条,在秘书处下相应设立不同的内设机构,并分别选任负责人。
第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遵循必要原则,适配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讲求齐备而又不繁杂。
第七条 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做到设置合理,边界清晰。
第八条 具体的岗位,可从归口的合理性考虑,经秘书长审批后,在内设机构间转移。
第九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内设机构。
第十条 因业务调整,可相应进行内设机构的合并、分立或职能变更。
第十一条 经秘书长审批,内设机构的名称,可对应其职能进行适切变更。
第十二条 某一内设机构确定终止业务并直接撤销的,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妥善处理其人员安排后,撤销该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职能变更、撤销,以及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和解任,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