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设机构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的内设机构指秘书处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如人事部宣传部、财务部项目部、募集部等。

 各内设机构根据其职能,具体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或执行业务活动计划。

 各内设机构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章 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业务线条,在秘书处下相应设立不同的内设机构,并分别选任负责人。

第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遵循必要原则,适配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讲求齐备而又不繁杂。

第七条 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做到设置合理,边界清晰。

第八条 具体的岗位,可从归口的合理性考虑,经秘书长审批后,在内设机构间转移。

第九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内设机构。

第十条 因业务调整,可相应进行内设机构的合并、分立或职能变更。

第十一条 经秘书长审批,内设机构的名称,可对应其职能进行适切变更。

第十二条 某一内设机构确定终止业务并直接撤销的,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妥善处理其人员安排后,撤销该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职能变更、撤销,以及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和解任,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附则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十五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