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业务培训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业务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业务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不断更新员工的业务知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奠定基金会发展的基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各业务分管负责人是相应业务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在各业务分管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承担业务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培训方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聘讲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内部培训、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等。基金会内部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办公室组织安排。外聘讲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内部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各部门推荐、办公室组织安排。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及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须经具体部门、基金会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外派人员参加培训后将作为内训讲师及时分享培训内容。

第四条 内部培训是基金会提倡和推广的首要培训形式,全年内部业务培训时间人均必须达到30小时以上,培训要有签到记录和考核,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培训档案。

第五条 各类培训结束后,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台账、签到簿、培训资料、PPT、审批文件等。

第六条 基金会组织或派出人员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