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宗旨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基金会发起设立,或基金会与自愿捐赠资金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方”)经协商后共同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或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动本基金: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及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基金会捐赠账户,在基金会监督下,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由发起方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独立基金。独立基金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募集。
第六条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以下简称“起设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案等。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年检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可以不提供)等。其他资质证明,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等。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经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可使用“专项基金”的名称。基金设立者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名,由“基金会全称”、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
以下内容可以作为字号名:
(一)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商标名称等;
(二)慈善公益项目或者基金的资助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名称。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请发起专项基金,章程由基金会制定。
第十二条 发起方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汇入基金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接受申请、审核、评估与日常监管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从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提取管理费用;捐赠人也可以另行捐赠管理成本。具体比例可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及专项基金章程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由基金会与发起方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目标与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四)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案须经基金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时,须经基金会书面同意,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如需使用基金会公章或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须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自行终止;
(二)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三)发起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协议约定,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四)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五)发起方提出提前终止基金的,基金会应当终止该基金;
(六)资金使用完毕,协议尚未到期且捐赠方不再增资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
(七)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八)发起方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九)其他须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牵头和该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发起方、捐赠人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二)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标识;
(三)利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发布涉及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有权免除其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